明朝税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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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三饷向来被评价为亡国之举,这已经是所有人的共识。
简单的看,万历初年张居正主持朝政时候,是明帝国经济状况最好的时代,当时户部太仓库岁收入四百万两白银,号称国库充溢。而到崇祯年间,三饷加派多达每年近两千万两白银,可想可知耗尽国力。
然而,明政府不是不知道加派的危害,只是确有迫不得已的地方。
《明史食货志》记载:
御史赫晋亦言:“万历末年,合九边饷止二百八十万。今加派辽饷七百三十余万。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万以输京师,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者乎?”疏语虽切直,而时事危急,不能从也。
明末天灾人祸、内忧外患不绝,帝国财政入不敷出,无力筹备军饷组建军队,又不能任蛮夷、流寇**国家而置之不理,于是不得不征收巨额赋税,却又将良善百姓逼上造反之路。为御敌入侵而加派,因加派而逼民为寇,要荡寇又得加派,于是恶性循环,乃至亡国。
但明末这种加派和平乱两难的局面,究竟应该怎样妥善解决呢?
对此,孟森先生说:夫古礼家之说,年不顺成,天地祖宗可以杀礼,社稷神诋可以变置。古者神权最重,而救国只有夺典礼,而不闻可以剥民生。卧薪尝胆,乃有国者自处于极苦,与军民同其生活,自能尽全国之人力物力以度此难关。
孟森先生的这种意见代表了传统史观的看法,虽然合情,却未必合理。
明帝国户部正常岁收入不过四、五百万两白银,皇帝个人收入金花银不过一百万两白银,在支出京师宫廷日常开销、武将薪酬等等必要费用后,只要节省,就能解决辽东边防所需每年上千万两白银的问题吗?
显而易见,三饷深深的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但在明末时期赋税最重的是在长江三角洲一代,为什么期赋税最重的地区没有造反起义呢?
仔细想来,其实关于三饷以及相关的明代财政税收我们还有很多问题没搞清楚。三饷究竟占到明帝国田赋总收入的多少?三饷摊入田赋的是多少?三饷怎样分配给各个地区?明代真实的财政总收入是多少,明末军事费用的总支出是多少?明帝国的财政结构是怎样的?
了解这些以后,我们才能做出判断:明末三饷是否过分重到民众不可接受?明帝国是否能够在不征收三饷的情况下打赢国外国内战争?
2.三饷的计算
辽饷,征收于万历四十六年辽东战争,总共为一千零二十九万九千六百零二两。《明史食货志》记载:“户部尚书李汝华乃援征倭、播例,亩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明年复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遂为定额。”崇祯四年,“乃于九厘之亩复征三厘,共增赋税百六十五万四千有奇。”
剿饷,征收于崇祯十年,共二百八十万两。《明史》记载:主要来源于“因粮”(亩输六合,石折银八钱,岁得银百九十二万九千有奇)、“溢地”(岁得银四十万六千有奇)、“事例”、“驿递”(前此邮驿裁省之银,以二十万充饷)。
剿饷,征收于崇祯十二年结束。
练饷,征收于崇祯十二年。合计七百三十余万两。《明史》记载:主要包括田赋(大江南北地狭粮重,乃照地亩,每亩加一分,共四百八十一万一千八百余两)。以及赋役(七十万)、兵部所裁站银(五十万)、关税(二十万)、盐课(四十万)、契税(二十四万)、账罚(二十万)、典税(三万)、公费节约(一万),杂税合之二百七十八万。
三饷同时征收时加起来大概有二千一百万两白银。
我们主要讨论的加派中最大的项目——田赋。
明政府采用的是万历六年会计录所额定的田亩数,共七百多万顷(折算七亿亩,即七千万亩),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加派。
辽饷加派计算
序号田地基数(万亩)加派率计算加派银(万两)实际加派银(万两)偏差率说明
170000.035245
2000.82万历四十六年加派
270000.035245
2000.82万历四十七年加派
370000.021401
200.86万历四十八年加派
470000.032101
崇祯四年加派
(显然,以上偏差是加派时对某些贫困地区的免税造成的)
整的来说,直接用亩来折合银是不恰当的方法。土地有肥沃贫瘠,产量各不相同,如果仅仅按照亩来统一征收赋税,显然是行不通的。明代一般采用税亩的概念来计算赋税,大致认为每税亩即能够产一石粮食,这样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一亩可以算一税亩,而西北地区甚至要七、八亩才是一税亩。然而,在明政府进行加派计划时,并不做过多考虑,只是简单的用亩乘以几分几厘几毫得出加派的白银数量。这样就给我们造成了分析上的困难,究竟明代田赋的正常税率是多少?明代田赋的总收入有多高呢?
我们来看明代的田赋税率。
1578年省直税粮定额
序号省份田地总数(亩)税粮总额(粮食石)平均税率(每亩石)
1浙江46,696,9822,522,627
0.054
2江西40,115,1272,616,341
0.065
3湖广221,619,9402,162,183
0.010
4福建13,422,500851,153
0.063
5山东61,749,8992,850,936
0.046
6山西36,803,9272,314,802
0.063
7河南74,157,9512,380,759
0.032
8陕西29,292,3851,735,690
0.059
9四川13,482,7671,082,544
0.080
10广东25,686,513999,946
0.039
11广西9,402,074371,696
0.040
12云南1,799,358142,690
0.079
13贵州516,686
50,8070.098
14南直隶77,394,6626,011,846
0.078
15北直隶49,256,836598,622
0.012
16合计701,397,60726,692,642
0.038
引黄仁宇著作摘自《大明会典》的这个数据显示平均每亩约0.038石,较符合《大明会典》提到明初制定的单一税率,民田每亩0.035石,官田每亩0.0535石。
当然,以上税率有一定虚假成分,税率低的河南要承担巨额的河工费,北直隶要承担京师的各种沉重徭役,而税率高的云南、贵州则可以用水银、丹砂、甚至贝壳来代替税粮。不过作为简略的全面分析,这个数据还是很有参考意义的。
明帝国田赋的总收入大概在2600万石左右,黄仁宇推断当时每石折合0.8两白银,那么,明帝国来自田赋的总收入大约在2100万两白银左右。三饷的加派共二千一百万两,则相当于将明代的田赋赋税增加了一倍。
然而,明代田地总产量的多少,三饷占其比例是否非常高,这才是三饷是否明帝国百姓沉重负担的关键。
不得不承认要了解明帝国田赋总产量的困难,缺乏土地数据、改折比例、农产品价格、会计方法等必要的数据,很难进行数学处理,对于明代经济全面而透彻的研究至少还会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黄仁宇是目前对明代经济全面考察的的第一人。他首先分析了具有代表性,并且数据较为清晰的1572年浙江杭州府(全府约田地四百二十万亩)田赋的税率,得出结论是税率最高的仁和县约为全部农田的10.8%,最低的富阳县约为3.3%,全府税收收入占该地区全部粮食和丝绢的6.7%。
然后又分析了1608年山西汾州府(全府约田地四百八十万亩)的田赋税率。得出结论是灵石县税率为12%,孝义县为5.5%,全府平均8.3%。
黄仁宇还进一步选取了更多的典型案例:
1、1543年的湖广安化县,税率为3.9%;
2、1569年的南直隶溧阳县,最高税率不到农田收入5.4%,最低不到1%;
3、1570年山东省,最高税率在8.6%到12.2%之间,最低在5.8%到8.1%之间;
4、1573年福建省漳州府,税率达12%(税率过高的原因是同倭寇作战而增加的附加税);
5、1580年左右山东曹州,税率在8.5%到12.6%之间;
6、1584年广东顺德县,税率在3.5%到6.1%。之间;
7、1620年浙江开化县,税率低于6%;
8、十七世纪初南直隶苏州府吴县,赋税最严重的地区,实际不超过农业产出的20%。
于是黄仁宇得出结论认为:十六世纪时候的明帝国,税收不超过总产量的10%。这也符合明帝国“藏富于民”的基本国策。
那么,如果明帝国田地产量10%有2100万两白银的话,我们可以知道明帝国田地总产量大概在21000万两白银左右,那么三饷的加派2100万两白银大概是明帝国田地产量的10%。
我们知道,三饷真正同时征收不过两三年,还不是全部都摊入田赋,至少有三百万两白银来自于其他方面。
即使三饷全部摊入土地,明帝国末期老百姓所要承担的田赋负担共计4100万两白银,只是田地总产量的20%,仅从这方面看,绝非沉重得不可接受。
我们还需要注意另外两个数字,一个是随着海外贸易白银大量流入中国,出现了通货膨胀,在十七世纪物价水平上涨了40%;另一个是即使在和平年代,明帝国税收的完额缴纳从来也没有超过80%,资料显示加派的税收在许多地区可能只完成了50%左右。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三饷的2100万两白银还得大幅缩水,由此可见,明帝国即使是征收三饷的这一税率也绝不会高到不可接受。
我们还可以通过另外的数字来予以验证。
我们可以看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税统计》统计的清代田赋数据:
年代粮食(石)银(两)
顺治十八年6,479,46521,560,006
康熙二十四年4,331,13124,449,724
雍正二年4,731,40026,362,541
乾隆十八年8,406,42229,611,201
我们知道,十六世纪晚期到时期世纪初期,中国大陆经历了长期的战争的破坏,人口锐减,土地荒芜,土地总产量大幅下降。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税统计》统计的清代人口和田亩数据:
年代人丁(口)田地(亩)
顺治十八年21,068,609549,337,640
康熙二十四年23,411,448607,845,001
雍正二年25,284,818683,791,427
乾隆十八年102,750,000708,111,288
我们不难发现,直到乾隆十八年,清帝国的人口和田亩数才相当明帝国万历年间的情况,这个时候清帝国的税收,如果按照粮食每石1两白银来计算,则田地收入共计3800万两白银,相当于明末田地正赋和三饷加派的总和,明末百姓的负担和乾隆时期的负担是差不多的,而乾隆年间,正是中国的“康乾盛世”,还是“永不加赋”的低税统治时期。
其实,清帝国在顺治十八年到康熙二十四年期间,只有二千万人口和六百万顷的田地,,还能征收2100万两和六百万石粮食的赋税,略高于明帝国至少六千万人口和七百万顷田地的正常??税,清初老百姓的负担才是真的沉重呢。
对比黄仁宇的结论与清代数据的核对,我们可以了解到,三饷加派只不过占到明代田地总产量的10%,使田赋增加到田地总产量的20%,这样的征收水平并不高,而且在清代以这种税率水平征收并没有引起普遍的反抗。
何况三饷在明末因为通货膨胀和严重的拖欠,导致实际征收数额远远低于政府所期待的数字。由此可见,三饷绝没有到“直接导致了明帝国的灭亡”这种地步,明代的农业经济也没有到被榨干的状况。
3.历史的原因
我们知道三饷虽然成为了明帝国民众前所未有的负担,但其没有耗尽明代的国力,税率也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可为什么三饷在明末会造成这么恶劣的影响,而且被一致认为与明帝国的灭亡有着紧密关系呢?
显然,众所周知的政府及官员腐败之原因。
为数十万之众宗室的供养,藩王、权贵、宦官、勋臣占有大量土地并且享受免税政策,地主豪强兼并土地又偷税漏税,地方行政官员胥吏营私舞弊,军队上军官们贪污浪费严重。可以想象,大量的负担都被嫁接到普通农民身上,三饷成为了压弯骆驼脊梁的最后一根稻草。
偏偏崇祯年间北方连年大干旱,瘟疫流行,农民无法完成纳税任务,只得逃亡,明帝国政府的荒政措施没有发挥作用,绝望的农民只有造反起义。
以往无论是传统史观还是阶级斗争史观,都集中在这些方面进行批评,使我们对皇帝奢侈浪费、政府极端无能、王室贪婪自私、官员贪污腐败的明末亡国景象留下了深刻印象。
不可否认,这些现象是广泛存在的,指责也不是毫无道理的,但是否这些现象就无可置疑的造成明帝国灭亡的结果呢?
实际上,对于以上现象,学者文人们不无夸大之处。比如1587年刊行的《大明会典》记载的土地数据显示:1393年为850,762,368亩,1502年为622,605,881亩,1578年为701,397,628亩。土地在明代中间的锐减被认为是土地兼并和有意隐瞒造成的,但最新研究的结果显示明初的数据没有经过全国性清丈,大多数数字只是随意估计的,实际明初纳税田土面积要少于4亿亩。
其实,明政府对免税土地限制非常严格,虽然不少皇帝对宠信加以赏赐,但有制度的约束,继任者也会经常清理这些土地。
《万历会典》卷17田土条载:“勋戚庄田,五服递减,勋臣止于二百顷,已无容议。惟戚臣如始封本身为一世,子为二世,孙为三世,曾孙为四世,曾孙之子为五世,以今见官品为始,以今见留地数为准,系二世者,分为三次递减。系三世者,分为二次递减,至五世止留一百顷为世业。如正派已绝,爵级已革,不论地亩多寡,止留地五顷,给旁支看守坟茔之人。”
明代制度如此,那执行的效果呢?
我们来看一下黄仁宇统计的“免纳正税的田土”。
类别位置
亩数估计岁入估计
支配
皇庄顺天、河间、真定、保定
370万亩(到1522年为止);50,000两(16世纪晚期)太后开支
200万亩(此后)
王府庄田山东、河南大部、湖广一部,
100万亩(1500年左右);
边缘的山西和四川300万亩(17世纪早期)
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超过
100,000两17世纪初福王受封200万亩
其他贵族庄田集中在北直隶
440万亩(到1530年为止);
280万亩(此后)
50,000两到90,000两地方官员将收入
解给勋戚重臣,
有时也还田于国家京营草场北直隶
未知11,000两(到1580年为止);
30,000两(1596年)此收入解给太仆
寺,有时也解给户部
太仆寺草场北直隶、南直隶、山东、河南
300万亩(1569年)
92,400两(1576年左右)解运太仆寺、
南京和户部
皇帝御马、象房
和苑囿土地北直隶、山东和河南
超过300万亩
34000两解送户
(1580年-1590年左右)50,000两部;中官征收
16,000两。
上表可以发现,真正免税的田地落入王府和贵族手中的,任何市斗都没有超过30万两白银,很难对明代经济产生持续恶劣的影响。
明末所暴露出来的经济问题,很多是明代始终都存在的问题,并不能单单归咎于明末的腐败。
比如农业地区田地的计量单位是亩,明代规定,五尺为一步,二百四十平方步为一亩。在实际测量过程中,步有大小,就会造成差异。土地肥沃的长江三角洲,一亩可以产3、4石米,而干旱的西北部,亩产不过半石。即使同是长江三角洲,土质也变化多样,分别存在山丘、池塘、沼泽等地貌,再加上很多地区存在河水退落后形成的土地,在涨水时期则土地淹没。明代田地还有官田、民田之分,官田还有一没、二没、三、四没之分,税率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官田征收的税率要高于民田,以至许多人将官田当作民田报税。这些使得税收极其复杂,单一税率根本无法适应不同的情况。
与土地的复杂性相比,明代财政部门户部人员严重不足。1390年,户部官员只有51名,加上160名处理文书事务的吏。十六世纪七十年代晚期,户部官员增加到74名官员和165名吏。税收任务不得不依赖行政官员来执行。
而同样的,明帝国的行政官员也极少。1371年,整个明代地方官员总数仅有5488名。十六世纪早期,整个帝国文官20400名,吏员总数为51000名(还包括了供职于军队的吏)。
一般来说,一个大约十万人的县,一般只有6个正式官员和吏来统治。即使如此,县官还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在十六世纪晚期,绝大多数的官员只有三年的任期,由于“回避法”,他们被委派到远离自己家乡的地方,既不熟悉风土人情,又语言不通,等到稍微熟悉辖区内具体事务时,任期也快结束了。
有明一代,而效率低下的行政机构决定了明代田地的税率始终只能保持在一个额定的非常低的水平上。何况任何征收赋税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不道德和给后任留下难题的,多余的赋税也会被认为会
明朝灭亡的直接原因是财政危机,这一点在上面崇祯皇帝部分的论述中已经说明的相当充分。国家财政困难,导致发生饥荒,没有钱去赈济;发生战争,没有钱支付军饷。没有钱赈济灾民,饥民作乱;没有钱发军饷,致饥兵作乱。饥兵与饥兵结合导致大规模的国内叛乱。政府军队缺乏战斗力,导致国家既无法消除外部侵略,也无法肃清内部叛乱。财政危机导致军事危机,军事危机导致更大的财政危机,如此恶性循环,明朝最终走向灭亡。
表面上的原因是如此了,但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呢?国家为什么发生财政困难?难道说象明朝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赋税收入居然还无法应付一些意外的自然灾害以及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么?要知道历史上许多比明朝小得多的国家,进行更大规模的连年军事行动都尚且游刃有余。战国时期的那些国家就不必说了,赵国、秦国,许多次战争都动用几十万大军,以后的如三国时期,五代十国时期等等都可以举出许多例子。反观明末,不必去说名义上军队数量多少,真正实质意义上动用军队十万进行一次战争已经是接近极限,超过十万一点还可以,如果接近二十万则国家财政就已经无法维持。一个这么大的国家,一个耕地面积十亿亩以上,人口接近二亿的国家,赋税收入居然少到连招募二十万真正有战斗力的精兵都做不到,那这样的赋税收入只能说已经少到了不正常的地步。
随之而来的是如下几个问题,为什么在明朝初期的时候,国家进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发动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以及发生饥荒的时候赈济灾民没有任何问题。而到了明末就不行了呢?难道是因为明初的经济比明末更发达,明朝在将近三百年的时间里,经济处于不断衰退中?可这显然背离了事实,任何中国经济史的研究,以及任何当时人的记载,都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明朝的经济越到后期就越繁荣,越发达。到了万历时期,经济的繁荣,生产力的发达更是达到了一个高峰,明初与之相比是望尘莫及,即便在连续发生了自然灾害后的崇祯年间,尽管相对于万历时期,经济有所衰退,但在总体上,远远高于明初则是不成问题的。经济是更繁荣了,生产力是更发达了,而国家的财政却是显得更加困难了,这是什么道理?
我们注意到明朝初期的赋税收入到明朝末期的赋税收入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那么明朝末期的财政困难自然是因为国家的赋税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收入基本不变,开支却随着人口的增多而不得不增多,这样当然就造成了困难,但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还有一点,如果说赋税收入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那么至少每个人感觉到税收压力应该远远低于明初,可为什么反而明朝末期都到处都是一片对赋税过高的抱怨,到处都是叫苦连天的声音呢?
如果说是末期后来增加的军饷,或者额外的加派过多,这也不通,要知道明成祖时期,修建北京的紫禁城,营建武当山建筑群,郑和七下西洋,五十万大军五次北伐蒙古,几十万大军屡次南征越南,这几个事件中间随便单独拿出一项来所造成的财政开支就远远高于崇祯时期所有的赋税收入以及辽饷剿饷练饷的加派以及地方上额外的加派的总和。但为什么明成祖时期,总体上社会保持安定,百姓对负担虽有一定抱怨,但总体上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为什么到了明末,增加赋税,造成的反对声音会这么巨大?
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出系统的解答,我们才能解答明末财政危机的实质究竟是什么,从而解答明朝灭亡的真正实质究竟是什么!
但是对这些问题给予一个透彻的回答,我们还是需要一步步进行分析.
首先从黄仁宇著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论文专著中论述我们可以确认如下三个事实,然后从这三个事实出发,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给上面这些问题一个令人信服的回答.
这三个事实是
1,明代的税收过低,农业税低,商业税更低!
2,明代的税收几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增加(实际上是不断减少,农业税减少,商业税减少的更多)
3,明代晚期人们对任何一次增税的行为都叫苦连天,以至当政府试图增加赋税时阻力重重
1、明代税收过低
关于第一点,明代税收过低的问题,可能许多人都难以相信。一些人一直以来被灌输的观念,受到的教育就是,明代的统治者如何残暴荒淫,如何横征暴敛,如何敲骨吸髓,广大人民在沉重的剥削之下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甚至明代的灭亡都是由于统治者征收的赋税过重,人民难以负担,奋起反抗的结果。教科书上是这么写的,甚至一些所谓的历史学者的文章专著中也是这么宣扬的。但是事实果真如此么?

只要稍微了解一些明代的生产情况以及财政情况,很容易就能做出否定的回答。事实上,黄仁宇在他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一书中花了很大的篇幅,对长久以来被一些人深信不疑的这种陈腔滥调进行了驳斥。
黄仁宇说“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p341
(1)农业税低
“在现代,王朝周期循环理论最主要的倡导者是王毓铨,……按照他的观点,明朝的崩溃是因为‘向农民征收过重的田赋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就明代的税率而言,这种指责得不到证实。17世纪早期政府加征‘辽饷’和‘剿饷’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万两白银,……在1623年,国家筹集的额外军费为白银666万8677两,其中有449万1481两摊入土地,其余部分则来自财政节流、官产出卖及杂色税收,还包括典铺税。即使将2100万两白银全部滩入土地,对于纳税人来说,当然是很高的负担,但也不象王毓铨所断言的是绝对无法忍受的事情。17世纪初期通货膨胀导致物价水平上升了40%,这就意味着税收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虚假现象。而后的清代继续沿用明代的税率,这一事实更加确证了这一点。尽管王毓铨认为清代一直声言减税,但在清朝初期并没有这方面的财政记录。新朝税收水平一如前朝,税率接近,这一税率也就是王毓铨所谓的‘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的税率”[32]p410-411
李隆生在[103]一书中对晚明农业总产值做过一个估计,他可能没有看过顾诚及其弟子对明代耕地面积的考证,仍旧采用传统的过低估计。
我们这里只采用他对明代平均亩产量的估计:每亩田1.2石的米[103]p175(南方亩常量高的多,北方亩产量低,这个平均亩产量的估计明显是偏低的,张显清提供了一些其他学者的看法,余也非的估计是明代北方地区平均亩产1.302市石,南方地区平均亩产2.604市石;郭松义的估计明后期全国南北水旱粮食平均亩产256市斤,按照一石白米为94.4公斤计算,则平均亩产在1.3石左右,但这里我们为保守起见,仍旧采用李隆生这个偏低的估计)。
至于耕地面积,明初洪武时期的耕地面积约为8亿5000万亩左右[34]p304,明代16世纪晚期到17世纪初期的耕地面积应该在11亿亩左右。按此估算,洪武时期的农业总产量是10亿两千万石左右,而晚明时期全国农业的总产量至少是13亿两千万石左右(这个显然是出于保守估计,偏少的一个产量)。
而明代的农业税收是多少呢?明初的时候,“田赋收入达到3227万8900石”[32]p055,到明成祖以后,“每年的计划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万石左右”[32]p56,“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32]p226
按照这些数据计算,明初的时候税率为3.16%,明代晚期平均税率约1.97%,可见无论是明代初期,还是明代晚期,平均的农业税率都低于三十分之一,而明代晚期(不包括崇祯时期)甚至低于五十分之一。这样的一个税率不能不说已经低到了极限。
当然通过总体田赋收入和总体产量的比较得出的平均税率可能并不足以说明具体落在每个地主头上的负担究竟如何。那么具体的情况如何呢?黄仁宇以广东顺德县的情况为典型,作了一个比较详细的分析。我们不妨摘录一些主要结论
“1585年版的《顺德县志》提到,佃农通常每亩土地向地主交纳0.9石稻米,由于基本税率估计为每亩0.03石,则征收部分只占田主收入的1/30,佃农与田主五五分成,实际上税额也就占农作物总收成的1/60”[32]p111
基本税只占1/60,那加上其他的摊派和负担,比如均平银(这主要针对富有的田主),取代劳役征收的均徭,上供物料的折银,还有驿站供给,民壮等等。但实际上基本加上所有这些,总的税率仍旧不算高。
“尽管有14种附加税,实际上的税收标准仍然较低。对那些少于30亩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里不多于两个成年男子的小田主来说,税收负担通常不到他们粮食收成的5%。累进税制也能得到证实,对一个拥有300亩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户中有五六个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税收负担接近于他粮食收成的10%左右”[32]p116
“税收低的标准,可以进一步从县志汇集的数字中得到证实,1585年,……可以知道每亩土地的平均税收负担为0.0332两白银,……即使不考虑正常季节会混种各种不同的作物,平均每亩土地的年均收入也应当在1两白银左右。因而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即便考虑有些年份粮价下跌的影响),税收依然不会超过土地收入的6.12%”[32]p116-117
也就是所有各种摊派加上去之后,并且考虑到粮价波动的因素,也只是在3%到6%之间波动,这样的税率也实在并不算高。
除了顺德县以外,黄仁宇还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明代晚期全国的农业税率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估计。得到的情况大体上和顺德县相似,有的地区高一些,有的地区低一些。比如杭州府的税率为6.7%到10.05%(同样是受粮食价格的影响)[32]p217;而山西汾州府的平均税率为8.3%(粮食价格每石0.6两白银)[32]p220;湖广安化县在16世纪中期税率为3.9%(粮食价格每石0.3两白银),17世纪初税率为5.9%(粮食价格每石0.2两白银)[32]p221;南直隶溧阳县最低税率是1%,最高税率是5.4%。[32]p222
最后得到的总的估计是“通常而言,直到17世纪初(原文为“16世纪初”,应是笔误或翻译错误,因为作者在文中前后引用的数据年代都是在1576年,1600年,1620年这类的,大致范围在16世纪中期到17世纪初——引者注),按照地方正常的粮食价格估算,税收不超过产量的10%。在许多地区,征收额是远远低于这一水平。尽管有些地区的税赋较重,象长江三角洲地区,税额接近农业收入的20%。但这种估算没有考虑到无偿应役、……,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于大宗粮食的其他额外收入”
“整个帝国赋税的平均水平似乎也不超过农业产量的10%,这一估计不会受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特例的影响。尽管名义上长江三角洲这四个府的全部田赋额越占整个帝国田赋总额的10%,但由于税收折色和役的合并使其大大降低了”
我们注意到这里似乎存在一个矛盾的现象,前面按照田赋收入和农业总产量的比较得到的农业税率在明代晚期只有2%不到,而按照黄仁宇一个地区一个地区的估算,则全国平均税率可能在10%左右(应该强调一句10%税收就本身来说,仍是属于低税收,黄仁宇对这一点也是反复强调),这之间相差了五倍之多,怎么来解释这种差异呢?
我的看法是,这里有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用总产量来估算税率的时候,用的田赋收入只是基本税额,也就是并没有把许多其他摊派比如地方上供给驿站的用度,以及供给户部的一些物料折银计算进去,尤其是没有把劳役折合的银子计算进去,根据黄仁宇的估算,全国劳役折合的银子可能在1000万两白银左右。
但是这个理由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就算把所有这些都全算进去,估计农业税率充其量也只能在4%左右,而不可能更多(事实上4%都是过高的估计,因为明后期劳役折银,都是大打折扣的,根本达不到理论上的估计)。如顺德县的例子,把所有的摊派都考虑进去,在粮食价格正常的情况下,“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
那么还有6%跑到哪里去了呢?
我认为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是价格波动造成的影响,这又有可以分成两点,一是粮食本身在一年不同时间的价格波动,一是粮食的南北价格差距。
明代晚期大部分粮食赋税已经是折合成银子来交纳。黄仁宇的说法是“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2600万石,其中有80%似乎已经能够折银”[32]p226而万明等学者对此的估计还要更高,他们认为黄仁宇的估计是偏低了,“他对税收中白银的估计可能偏低。事实上,田赋已经折银交纳,就是加派,也是征银”,“总的来说,大致实物征收在总数10%左右,即晚明约90%的实物税已经转变为货币税可能更为合适。”[151
既然粮食税在晚明大部分是折合成银子上交,那么地主要交纳赋税,就首先必须把收获的粮食卖掉,于是到了每年征收赋税的时候,市场上卖出的粮食骤然增多,导致粮价不断下跌,农民只有卖出比正常价格时候更多的粮食才能获得交纳赋税所需要的银子,而到了征收赋税的时段过去,市场上的粮食减少,于是价格又会上升。这种现象在许多明代经济史著作论文中都有记述。在黄仁宇的著作中就举了这么一个例子,“山东汾上县1576年就报告说收获之后,很快就到了税收期限,这时候的小麦价格从正常的每石0.52两白银降到每石0.37两白银,大麦则从每石0.4两降到每石0.25两白银。三个月后价格又回到了正常的水平”。[32]p239-240
《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一书中也有类似描述“税收折银以后,缴纳赋税之时,农民为了交税,不得不以低价出卖粮食,获得白银,于是纳税期粮食价格下降;当纳税期一过,粮食价格立即上涨,造成了农民生活的困难。如万历四年(1576),山东汶上县税收时,小麦价格从原来的每石0.52两白银下降到0.37两,而大麦由每石0.4两白银下降到了0.25两,并且在三个月才恢复到原来的价格。”《晚明社会变迁》[151]p194-195
这并非仅仅发生一个地区,全国各地都是如此,在南方的话,这种由于交纳赋税造成的粮食价格波动可能还要剧烈。
那么由此造成的是什么结果呢?政府是不是因为农民因为粮价降低而不得不卖出更多的粮食而获得收益呢?恰恰相反!政府从中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不妨作个假设,假如农民卖出一百石的粮食,这时候粮价是每石0.3两白银,得到的银子是30两,上交给政府。而等政府拿到这30两白银的时候,并用于支出各种开销的时候,正好是过了税收时期,粮价回到正常水平,甚至高于正常水平。如果用这30两银子到市场上去买粮食的话,假如粮价是0.5两白银,只能买到60石的粮食。于是在农民那里,他觉得自己交的税是一百石,而实际上政府真正收到只有60石。那么当中40石的好处跑到哪里去了?显然就是跑到那些买进卖出的商人那里去了。
粮价的时间差异会造成这种农民负担没有减轻,而政府收入也没有因此增加甚至反而减少的结果。真正从中获取利益是商人。
同样南北粮价的差异也会造成类似的结果。南方的粮价低,北方的粮价高。南方的粮价低的时候能低到每石米只有0.3两白银(如黄仁宇说的“在16世纪晚期,广州的粮价可能跌至每石0.3两白银”[32]p117),而北方的粮价则接近每石1两白银,我们这里不妨算每石0.9两白银(事实上,李隆生在估计明代农业总产值的时候,用的价格就是每石0.9两白银)。还是用刚才那种方法计算,在南方一个农民交纳100石的粮食税收,折合成银子是30两白银,而这30两银子送到北京去的时候,实际上只能购买33石左右的粮食,中间将近损失了70%。假设一个地主总收入是1000石的粮食。对北京的中央政府来说,实际上只收取了南方农民1/30的赋税,而对南方的农民来说,他交纳的却是十分之一的赋税。这中间的好处不用说,又全部落在了买卖的商人口袋里去了。
这种粮价波动造成的影响对于解释为什么政府实际收到的赋税很低,而农民实际的交纳的赋税其实并没有那么低应该还是比较有力的。这里面的差额实际上是被商人拿去了。
接下来看第二个方面的原因,黄仁宇全国平均税率不超过10%的估计是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每个地区的情况进行逐一分析后得到的。这个10%的自然是靠字面上的记载估算得来,同真实的情况应该说还有比较大的距离。这些地方志的记载说,每亩田应该交纳多少两多少两银子。但实际上仅仅是一个理想状态,最后交纳的时候,能否真的落到实处,是很成疑问的。
明朝晚期,即便农业上,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都相当严重的。我们上面的部分实际上已经引用过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收集到明代文献资料中关于这方面情况的记载。
比如《漳州府志》中说
“田入佃手,其黠者逋租负税,莫可谁何,业经转移,佃仍虎踞,故有久佃成业主之谣”[92]p2208
“甚者大租之家于粮差,不自办纳,岁所得租,留强半以自赡,以其余租带税与积惯揽纳户,代为办纳,虽有契券,而无贸本交易,号曰白兑,往往逋负官赋,构词讼无已时”[92]p2208
《漳蒲志》“今深山中巅崖皆开垦种艺,地无旷土,人无遗力,然土田日增而顷亩粮税日减,即国家不尽民之财力而弊端所在,有司者宁不察其故乎?盖豪户猾书交互为弊,有私自垦田而全不报官者,有辟地数顷而止报升合者,又有隐匿腴田而捏作陷江者,有飞诡税粮而幻去亩籍者。夫是以新额无增于前,而原额日减于旧,职此之故也”[92]p2240
“环海之利,岁收不啻四五千金(这应是个人的一年收入),其所输官者,未及五十分之一”。[92]p2240
此外还有各种逃税的手段,也即所谓的“飞洒、诡寄、虚冒”,过去一些论者常常把这些当成是明代晚期富裕地主把税收负担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的手段。其实根本就是大谬特谬,这里根本就不是什么转嫁的问题,就是偷税漏税的手段。把偷税漏税的行为当成什么转嫁负担,完全是转移视线,有意误导。这三项中,飞洒勉强可以转嫁税收负担联系起来,但实际上晚明时期,一般平民谁都不是吃素,谁都不高兴当冤大头吃亏,所以这种手段实际上应用的并不多,更多的是“诡寄、虚冒”。《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说“飞洒者,损人以裕己者;诡寄者,避重以就轻者;至虚冒者,一切欺陷,以负国课耳”[p1819]
总而言之,这种种欺瞒手段,偷税漏税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即便单纯就农民本身的负担而论,税率大概也远远达不到10%,估计可能在6%左右。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晚明时期,国家方面实际征收到的农业赋税,所有摊派零碎全部加起来,总和也低于4%;而就农民方面来说,其实际负担低于6%。
实际上,无论4%也好,6%也好,甚至采用黄仁宇估计最高数字10%,这样的税率都是相当低。但即便是这样低的税收,晚明时期也很少能够足额征收到。
我们不妨看看黄仁宇对此的描述
“在16世纪后期,即使完纳税收80%也被认为是很大的成绩。1570年,仅未收之税银总额就超过200万两。当然,由于对小户的税收减免,可能降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是这样的办法在16世纪是很不切合实际的。”
“当16世纪七十年代,张居正掌权之时,逋赋者要被控告,但是张居正的这种做法受到同时代许多人的批评,最为有名的是王世贞。问题的严重之处在于许多积年逋赋者多为富户,他们捐纳官身以免除县官的体罚与拘捕,州县官只好将这类事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但这样的事例上报太多,除了显示州县官自己的无能以外,不会有什么效果。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没收拖欠者的家产。在西方通常都是采取这种办法,但是在传统中国仁爱政府的观念支配下,这种办法很少采纳。(这一点似乎正好说明一向被人批评为专制没有人权的古代中国至少是明朝时期,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尊重程度其实还远在西方之上——引者注)而且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们一般也交纳部分税收,并不全额拖欠,同时许诺以后会补交余额。”
“对于赋税拖欠,会在一段时间内进行追征,但是拖欠两三年以后,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们补交欠税了。对于逋赋者,抛开人道主义考虑,鞭打、关押他们是很少有用的。这些累积起来的欠税成为最新赋税征收中的一个巨大障碍,所以只能蠲赦逋赋。这种事情在明代后期是很常见的。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赋,这可能由于地方官的申请而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也可能适用于整个帝国。”
“所有这些都鼓励了逋赋行为。守法者按时纳税,后来却发现这些赋税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赋税既不能退还,也对下一次纳税没有了任何好处。另一方面纳税人总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够蠲免逋赋,所以拖欠不交。在这种情况下,逋赋行为会蔓延开来。某地曾上报说当地一些纳税人共同倩人代杖,不肯纳粮”[32]p192
如果这些税收拖欠的情况考虑进去,很显然,实际上明代的实际农业税率是在一个更低的水平上。
(2)商业税更低
以上是农业税方面的情况,那么商业税的情况又如何呢?如果说农业税虽低,但无论是4%还是2%(从政府实际征收到的角度来说),总还是实实在在的征收着,那么商业税,在明代基本上是属于名存实亡的性质,剩下的也仅仅是点缀。如果说农业税偷税漏税的行为占据总体税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那么商业税方面,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偷税漏税掉了。这种情况下用税率来衡量明代商业税的征收都已经失去了意义。
从明朝建立之初,商业税就被压低到惊人的程度,这方面的记载很多。
洪武初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洪武九年,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官期满,州府考核结果以其‘能恢办商税’为由,褒其进京朝见皇帝,结果遭到皇帝的批评:‘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讯’。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谓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
永乐时明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民间税收的管制,‘婚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永乐二年,山东临清县会通税课局奏:‘比岁市镇经兵,民皆流移,兼连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征课钞不及,请减旧额。’户部以闻,上曰:‘兵旱之余,尚可征税耶!其悉免之,候岁丰百姓复业,商旅通行,然后征之’”[152]
明初对日用品的生产和流通采取轻税政策,‘关市之征,宋、元颇烦琐,明初务简约’(《明史》)当时规定凡商税三十取一,超过者以违法论[153]
“朱元璋对商业和商人采取了保护措施,定商税‘三十税一’,还规定书籍笔墨农具,……、舟车丝布之类皆免税,并下令裁撤税课司局364处,使商税较元末大大简约”[34]p16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楼,……‘待四方之商贾’”“时人李公泰用集句歌咏十六楼”“比如咏南市楼‘纳纳乾坤大,南楼纵自初。规模三代远,风物六朝余。……”[154]p168
从总体上看商业税收,万历早期的一些数据在整个明代比较有代表性:“商业税收入包括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万两、市舶税4万两、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总额不过340万两”(后来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没有太大区别)[89]
黄仁宇评论说

当税目增多时,税收水平必定提高,但这种一般的看法却不适用于明朝的杂色收入的征收。尽管税目非常多,但税收总额却比较小。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所能征收到的最大数额也不过378万两白银[这个数字已经是把所有的如盐税茶税都统统包括进去了],这相对于帝国的需要而言,则十分可怜。……相对于如此广泛的征收范围,可以认为其征收水平实际上低的可怜”[32]p340
“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应该指出,杂色岁入的378万两白银如果按照16世纪晚期1亿5千万人口平摊,则平均每人只有17文铜钱。”[32]p341
而从具体来看,明代除了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区商业关税几乎没有
“七大钞关,除了九江外,其余六个河西务、临清、浒墅、北新、扬州、淮安都在运河沿线;门税、崇文门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入北京的货物;通过税中有五十万两左右都集中在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时国内商路的开辟已经有相当规模,而征税设卡相对滞后,连江湖要津的设榷都难以充分”
还有就是各地区商税征收之间的不平衡,发达繁荣的地区,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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